日期:2025/12/10 14:10:23
栏目:公开文件
尊敬的获证组织:
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第16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新版认证规则中对获证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特说明并告知如下:
一、关于认证审核周期
1、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规则5.4.1.4)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应包括至少两次监督审核。超过监督审核间隔时间的,证书必须暂停并上报。暂停期满仍未执行监督审核的,证书必须撤销并上报。
2、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规则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获证组织应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申请和安排,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应按初次认证审核重新认证。
3、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规则5.9.3)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二、关于证书暂停和撤销
1、规则明确规定了适用暂停的13类情形(详见规则7.2)、撤销的6类情形(详见规则7.3)。
2、重大影响: 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满一年后,原获证组织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规则5.1.2(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满一年后,原获证组织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最常见的暂停原因,如: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属于获证组织自身原因。
三、关于重新按初次认证审核
重大影响: (规则5.6.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而且,通常初次认证审核现场时间是监督审核的3倍、是再认证审核的1.5倍。
四、关于现场审核
1、(规则5.5.1)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
2、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应接受审核组重点审核。
(规则5.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规则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3、规则明确规定了终止审核的情形。
(规则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五、关于不符合整改
(规则5.10.4)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关于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监督审核的不符合在3个月内未完成验证的,表明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认证机构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再认证审核的不符合未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验证的,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六、关于认证费用支付
(规则5.3.1)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认证机构联系,联系方式:010-59205827
附件:
附件1-CNCA-QMS-01:202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pdf